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的需要。对过度医疗、医疗欺诈缺乏统一认定程序规范,亟需建立科学公正的认定机制。二是整治行业突出问题、维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为依法查处过度检查、虚构病情等行为提供事实依据。三是与记分管理办法配套,形成“认定—处理—记分”监管合力。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深圳市医师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认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科于2026年启动起草工作,经调研摸底、多方论证、征求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及委直管机构、社会各界意见等程序,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共7章32条。第一章明确不创设行政处罚种类,认定意见仅作行政执法调查证据材料;第二章界定过度医疗、医疗欺诈概念并列举参考情形;第三章规定专家库组建、专家组构成及回避制度;第四章规范调查启动、材料移交、认定时限及集体表决程序;第五章明确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及部门移送;第六章明确经费保障;第七章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是制度定位上,不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认定意见仅作为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作为患者民事诉讼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或直接依据,避免与司法评价冲突。二是程序正当上,设置回避、集体表决、不同意见附卷等制度保障医师权益。三是认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与《记分管理办法》配套适用;与医保、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