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2

【字号:

分享: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调整后的《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

2025612

 


 

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健康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营口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二条  处罚基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我市行政处罚基准分为三个阶次,即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1)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初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纠正的;

5)因生活无助,偶然行政违法,且情节轻微的;

6)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告诫、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2从轻行政处罚基准:

1)主观恶意不大,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积极赔偿损失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违法,属于普通参与者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多种行政处罚,应适用对当事人利益损害较轻的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罚款倍数有一定幅度,应当适用中限以下的罚款额度或倍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的,一般适用单处

3从重行政处罚基准:

1)知法违法,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接受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8)对检举人、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9)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限以上或提升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标准中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下限均包括本数。

第五条  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2025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pdf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