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营卫公罚[2025]2号 |
营口市莲凯修颜堂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项、第4-2项 |
警告并处罚款 4100 元 |
2025.4.14 |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