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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卫发﹝2024﹞1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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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卫生健康营商局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营口市“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等制定本规划指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营口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引

 

 

     

 

(此页无正文)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2月4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营口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引

(2024—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健康营口建设。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从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型,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型,从各自为战向整体协作转型,努力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更加优质均衡,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普惠公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服务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助力营口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健康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公平可及。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医疗资源总量、结构、布局,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二)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牢牢把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主导地位,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合理控制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推进医疗机构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服务利用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府市场双轮驱动、互促共进的发展格局。

(三)中西并重,协同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推广中西医结合治疗模式,合理布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中医在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区域一体、医防协同、中西医并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实现提质扩容,布局更为均衡、结构更为科学,整合与协同不断加强,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努力使人人享有优质、普惠、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居民健康水平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加快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市级专科专病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医联体建设,促进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共享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有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2025年,建设1-2个富有成效的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全市重点建强10个乡镇卫生院、100个村卫生室。

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传染病、普外科、急诊科、检验科、肿瘤、心血管、神经、呼吸、儿科等专业和领域,争创一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临床精品特色专科。以我市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强化技术攻关和人才支持,加快补齐专业专科短板,提升市域诊疗能力,减少跨省跨市就医。大力推行日间手术,提高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支持部分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

强化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营口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公共卫生应急项目。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能够平战结合的定点医院,发生重大疫情时能够实现快速腾空,具备传染病收治功能。

推动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和品牌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康复、护理非营利性专科医院和护理院。

健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公立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大力开展康复医师转岗培训,到2025年,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达到8人以上、康复治疗师达到12人。推进康复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模式,将加速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诊疗全程,手术前后康复及时介入,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加快推动居家康复医疗服务发展,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有迫切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提供线上、线下的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

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新建、转型、提升等措施,增加老年、护理、康复床位供给。逐步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接续性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90%,老年友型医疗机构不少于90%。

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以营口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龙头、(市)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动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医类临床科室全覆盖,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中药综合服务区)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打造精品国医

四、机构设置与功能定位

(一)综合医院

1.功能定位

市级公立综合医院是本市的医、教、研中心,主要承担市域内危重症、疑难病临床诊治及医学教学、科研功能,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职能,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任务,定位以三级甲等医院为主。

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是政府向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县域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治、急诊急救和危重症转诊功能,负责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任务、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业务技术指导,主要定位为二级甲等医院。

2、设置要求

(1)三级综合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三级综合医院4保留现有4所(营口市中心医院大石桥市中心医院营口市人民医院、盖州市中心医院。保留现有2所社会办三级综合医院,鼓励新增设置政府办三级综合医院。

(2)二级综合医院:保留现有公立二级综合医院1(老边区人民医院)盖州市、站前区各设置1所政府办二级综合医院。保留现有社会办二级综合医院,站前区、老边区新设置社会办二级综合医院各1所,其余县(市)区不鼓励新增设置社会办二级综合医院,鼓励其他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二级政府办公立医院。

(3)一级综合医院:保留现有的一级综合医院,鼓励转设为老年病、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不新增设置公立一级综合医院,西市区新设置社会办一级综合医院1所,其余县(市)区不鼓励新增设置社会办一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全市设置公立二级以上中医医院4所。保留现有的公立三级中医医院二级中医医院(大石桥市中医院)及现有的民办二级中医院在主城区拟规划设置1所公立中医医院,盖州市至少有1所政府办二级中医院。

(三)妇幼保健院

1.功能定位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市域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任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县域内妇幼健康业务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融入县域医共体建设。

2、设置要求

全市设置1所政府办的标准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共设置6所妇幼保健机构。

(四)专科医院

优先考虑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建设,重点扶持传染、精神、儿童、老年病和康复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二级以上有特色专科医院。

(1)传染病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传染病医院2所,保留现有的公立传染病医院2所(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大石桥市传染病医院)。各县(市)区应结合自身实际举办公立传染病医院,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辖区内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设置平战结合的传染病区,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

(2)精神病医院:保留现有公立三级精神病医院,社会办精神病医院。支持营口市第四人民医院牵头组建专科联盟,推进县(市)区级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发展精神卫生专科。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应至少具备1所政府办精神病医院

(3)妇产医院:在主城区拟规划设置1所公立妇产医院,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至少设置1所政府办公立妇产医院。

(4)儿童医院:在主城区拟规划设置1所公立儿童医院,保留现有民营儿童医院,鼓励新增设置社会办儿童医院。

(5)口腔医院:保留现有二级公立口腔医院1所(营口市口腔医院),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置公立口腔医院。

(6)眼科医院:保留现有社会办二级眼科医院,不新增设置眼科专科医院。

(7)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主城区拟规划设置公立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1所,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置公立康复医院,鼓励新增设置社会办二级康复医院。

(8)肿瘤医院:全市拟规划设置公立肿瘤专科医院1所。

(9)其他类别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再增设。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所)、诊所等。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体化管理。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2)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设置1个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卫生院,床位一般控制在100张以内(不含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

(3)村卫生室:按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原则,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村卫生室。

(4)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由社会力量设置,不做总量和布局限制,根据实际服务需求,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 5 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社会力量设置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六)其他医疗机构

(1)采供血机构:全市设置中心血站1个,保留现有的营口市中心血站。在大石桥市中心医院、盖州市中心医院、开发区中心医院各设置1个储血库,以满足当地医疗机构用血需求。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开展手术治疗的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输血科。

(2)急救中心(站):全市设置急救中心1所,保留现有的营口市紧急救援中心。在各县(市)区中心医院设置县级院前急救指挥机构,在部分医院和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置急救分站,形成城市15分钟、农村30分钟急救服务网络。所有医院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置急诊科(室)。急救机构要体现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3)医学检验检查机构:保留现有社会办医学检验实验室2所,引导新增设置社会办医学检验实验室不超过1所。引导新增设置社会办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和病理诊断中心各不超过1所。

(4)血液透析中心:保留现有社会办血液透析中心1所(营口威高血液透析中心)。规划在盖州市东部山区增设1所血液透析中心。

(5)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引导新增设置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超过1所。

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体检中心、护理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医疗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鼓励具备条件的疾控中心设置健康管理中心、预防医学综合服务门诊等,提供预防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引并严格组织实施。要坚持规划引领,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县(市)区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编办、财政、医保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划执行机制,协同推进医疗机构设置、主要资源配置、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推动规划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标。

(三)严格规划实施。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杜绝不符合规划要求、与功能定位不符的医疗机构许可行为;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或重组;对符合规划要求已经建立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社会办医)要进行等级评价,功能定位和能力水平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的要重新予以核定。三级医院应严格控制单体规模,不得擅自增加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办、增设或托管分院。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应依法及时纠正或予以撤销。

本规划指引实施过程中,我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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