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2月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12-04

【字号: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营卫公罚[2023]1001

 

 

营口市站前区骏怡公寓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1项

警告、罚款1000元

2023.11.30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营卫公罚[2023]1002

 

辽宁鼎尚大澡堂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1项

警告、罚款1900元

2023.11.30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营卫传罚[2023]1

营口市站前区建丰街道新南湖社区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将使用后医用棉签和使用后安瓿瓶混放在同一黑色垃圾袋内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04-2项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1000元

2023.12.1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营卫传罚[2023]2

营口站前建丰街道办事处奥林社区南平卫生服务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将使用后医用棉签和使用后安瓿瓶混放在同一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04-2项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1000元

2023.12.1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