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家庭责任风险共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的目的和意义,组织辖区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政策宣传告知工作。
二、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保险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保险补偿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保险补偿机制的良性运转。
三、规范有序开展调查诊断或鉴定、信息上报及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在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时,要组织专家结合临床和实验室等相关材料,并参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中所列的种类和范围进行综合判定。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诊断后,认为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病例,必须由组织诊断的疾控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上报调查报告、调查诊断结论书和尸检报告等材料。各县(市)区卫健局和营口市疾控中心应在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对前一个月本级组织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会议诊断为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病例情况进行汇总,(将附件表格)上报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汇总市本级和各县区的情况后上报至省卫健委。
附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病例情况汇总表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