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营卫公罚[2024]6号
营口晟鼎裕龙阁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营口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7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2024.9.11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