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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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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二、2020年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三、2020年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四、2020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2020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0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八、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0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十、2020年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十一、2020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城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仲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使用等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新发展。

(十)组织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中医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绩效考核、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信息与政策法规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健康辽宁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项目资金管理,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牵头负责健康扶贫工作。

(四)综合监管科。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健全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具体工作。监督指导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医政医管科。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全市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医院药事、临床试验室管理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和卫生援外等工作,承担推进医联体建设指标任务。

(六)疾病控制与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并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全市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监测及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监测等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卫生应急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科教体改宣传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实施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八)食品药物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使用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负责市级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九)老龄健康管理科。组织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保健工作制度、计划,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保健管理、健康体检以及有关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来营中外重点保健对象医疗保健、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干部保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干部保健基地的业务指导,负责干部保健专家组的选拔和保健队伍培养建设工作。

(十)妇幼和基层卫生管理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和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科。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十二)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政策和中医药技术规范,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承担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中医药综合工作。监督管理中医类医疗机构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传承和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协调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健康服务业及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开展健康管理与促进等相关服务,促进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和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拟订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

(十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及职称聘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二、机构设置

纳入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单位的构成:

1.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2.营口市卫生健康事务中心

3.营口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4.营口市中心医院

5.营口市中医院

6.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7.营口市第四人民医院

8.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

9.营口市口腔医院

10.营口市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表 2020年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第三部分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直医院实行财政拨款差额管理制度、其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919.27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6849.8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69.42万元。

(二)支出预算6919.27万元。包括:基本支出6589.61万元(工资福利支出6046.7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7.87万元);项目支出329.66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2020年预算比2019年预算减少1973.51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整合后,原营口市卫生学校划出卫生健康系统。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42.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257.49万元,比2019年190.73万元增加66.76万元。其中: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招待费2.64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4.85万元,比上年增加66.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140万元,运行费114.85万元。“三公”经费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购置费是市卫生健康事务中心(市紧急医疗救助中心)预计购置2台救护车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置2台负压救护车。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2020年安排资本性支出0万元。其中:购置车辆支出0万元,购置设备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0年营口市财政局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2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24个,编制绩效目标项目的覆盖率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2.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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